发布时间:2023-06-26 访问次数:688 信息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的通知》(湘财市县〔2019〕1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常德市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操作规程》(常政办函〔2023〕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中的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按规定纳入湖南省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系统(以下简称“一卡通”系统)发放管理的各类补贴资金。
第三条 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受益人惠民惠农补贴卡。原则上所有发放到人(户)的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都要通过 “一卡通”系统发放(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代发银行要结合实际,按照责任分工和“谁主管、谁负责”以及“数据集中、省市监管、县乡实施、‘互联网+监督’公开”的原则,认真做好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各项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综合协调及程序性复核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卡通”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二)启用、运行、维护和管理“一卡通”系统;
(三)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向社会集中统一公开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一卡通”补贴政策清单、制度文件和发放信息等;
(四)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相关预算安排,按规定及时拨付补贴资金,提高补贴资金结算进度;
(五)负责对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补贴对象基础信息、补贴发放基础数据、指标文号等进行程序性审核,审核无误后按相关规定发放补贴资金;
(六)依法、依规、依程序选择代发银行,定期对代发银行进行考核评定,并向省市财政部门报告代发银行执行代发协议相关情况,有特殊情况及时报告;
(七)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对相关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已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巡查,开展大数据筛选比对,对发现的异常信息及时交业务主管部门调查核实。
第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是惠民惠农补贴政策、补贴项目、补贴资金、补贴基础数据、补贴投诉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补贴政策实施和资金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补贴对象数据采集和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发放、公开公示等工作,健全完善补贴台账,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及时、完整、准确;
(二)按要求做好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工作,及时拟定补贴资金实施方案并提交市财政局(方案须报常德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须按要求呈报),按规定使用和管理补贴资金;
(三)对市财政局和代发银行发现并反馈的基础数据异常信息和发放失败数据,及时核实并修正;
(四)认真梳理补贴政策,规范补贴项目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动态调整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政策与项目清单;
(五)做好财政惠民惠农补贴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的形式、内容、时限做好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相关信息的公开公示,接受群众咨询、投诉、信访和信息公开申请。
第七条 镇(街道)、村(社区)在补贴申报、基础数据采集、基本信息采集和更新、补贴信息公开等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具体责任按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履行以下职责:
(一)镇(街道)负责惠民惠农补贴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负责与业务主管部门共同采集、审核本辖区内的惠民惠农补贴基础数据;负责做好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相关信息的公开公示;负责协调部门关系,维护工作秩序,解决发放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告知农户发放信息;负责本辖区补贴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村(社区)负责按照补贴政策完成补贴对象基础信息采集,及时准确掌握补贴对象更新情况;负责对各项补贴数据进行公开公示。
第八条 代发银行是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打卡发放到户到人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经过合法程序取得代发资格,签订并严格履行委托代发协议;
(二)按照规定的代发银行网点编码、补贴项目代码和补贴对象编码进行有序发放,将补贴发放相关数据信息及时反馈给当地财政部门;
(三)严格执行身份证激活机制,对首次申办或挂失重新申办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账户的补贴对象,必须本人持二代身份证原件到营业网点修改初始密码后才能激活,其他人不得代办;
(四)在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上准确打印惠民惠农补贴项目“四字摘要”和金额。免费对每笔补贴资金发放业务提供短信通知,不得违规收取补贴对象任何费用。
第三章 发放管理
第九条 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包括指标管理、项目库管理、基础数据管理。
(一)指标管理
业务主管部门在“一卡通”系统指标管理中录入补贴项目的指标文号、指标金额、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上传相关信息。
(二)项目库管理
市财政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政策与项目清单,形成“项目库”并每年实行动态调整。对已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必须全部通过“一卡通”系统进行发放;对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按补贴项目要求及时逐一梳理,申报纳入“一卡通”系统发放。
(三)数据库管理
补贴对象数据库主要指补贴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手机号码等信息,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收集,按规定提交市财政局确认后纳入一卡通系统统一规范管理。
新增或变更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时,补贴对象本人持二代身份证、卡折到户口所在村居出具相关证明或到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市财政局负责办理相关补贴变更业务,并将补贴对象变更基础信息录入 “ 一卡通”系统。本市外的补贴对象前往暂住地的村(社区)、业务主管站所、镇(街道)财政所办理。 补贴对象在本市内享受补贴原则上不进行迁移, 所有补贴均在户籍所在地发放(如在户籍所在地以外享受的补贴,由业务主管部门在申报资料中予以注明)。
第四章 发放流程
第十条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流程:
(一)补贴发放方案制定
收到上级下达的补贴资金指标文件后,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制定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备案,须报常德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按要求呈报审批。
(二)补贴数据公示
1.镇、村居要根据业务主管部门部署,及时做好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的采集,并在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2.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采集的补贴发放基础数据,报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后,将纸质及电子档数据、公开公示佐证材料报送业务主管部门。
(三)补贴数据录入审核
1.业务主管部门对上报的补贴发放基础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并将数据录入到 “一卡通”系统,向市财政局业务股室提供公开公示佐证材料,并同时报送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补贴发放汇总表和申请补贴发放报告,办理补贴资金拨付。
2.市财政局业务股室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补贴发放汇总表,申请补贴发放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对补贴资金种类、标准、金额等内容进行程序性复核。核对无误后办理拨款手续。如补贴发放基础数据存在异常,市财政局要及时提醒业务主管部门重新修正。
(四)补贴资金发放
1.市财政局经复核补贴发放基础数据无误后,向代发银行发送补贴资金拨付指令。
2.代发银行收到补贴资金拨付指令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并将补贴资金最终发放及结余等数据反馈至“一卡通”系统中。
3.当补贴资金发放有误退回时,是因补贴发放基础数据有误造成补贴资金发放失败的,市财政局要及时将发放失败信息反馈给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实,并按上述程序重新申请发放;因补贴对象个人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更正纠错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办理退回,将此补贴资金退回国库,由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办理退回,将次补贴资金退回国库,由业务主管部门对补贴对象基础数据核对完善后,再报送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重新发放。
4.“互联网+监督”公开公示。财政部门对每次已发放的补贴资金数据审核无误后,通过“互联网+监督”平台及时进行公开公示。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和“七个不准”的纪律要求。即:严禁以各种理由扣押补贴对象的“一卡通”卡折;严禁改变补贴资金的使用方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严禁用补贴资金抵扣农民应交的各项费用;严禁滞留资金,拖延补贴发放兑现的时间。不准虚报冒领;不准暗箱操作;不准降低标准;不准村干部或他人代领补贴资金;不准违规收取群众“一卡通”卡折;不准阻挠群众自有提取补贴资金;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群众负担。
第十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和代发银行要畅通监督服务渠道,设立服务监督电话、举报信箱等,及时受理和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和咨询,充分发挥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及补贴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财政惠民惠农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通过发放资料和自媒体、广播电视等媒介,加强对惠民惠农政策与发放信息的宣传,让群众及时了解惠民惠农政策,落实群众对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使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和代发银行要将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建立健全补贴资金追踪问效制度和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审计部门每年都要选取部分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进行审计,加大审计监督力度。
第十五条 财政、审计和各补贴项目主管部门要适时开展一次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截留、挪用、抵扣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