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26     访问次数:684     信息来源:

  • 津市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深入推进工业立市产业兴城,大跨步建设澧水流域现代化中心城市,优化产业发展环境,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产业发展,鼓励科技创新,构建产业生态,扶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引导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坚持统筹管理、分工负责、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按照产业发展规划,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鼓励创新,壮大主特产业链及配套设施规模,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引导资金的设立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引导资金的保障,编制引导资金预算,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绩效、年度重点工作变化等情况动态调整,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履行资金监管职责。

    第五条  各主管部门按照部门提出、财政审核、政府审定程序设立分项引导资金,编制引导资金实施方案。

    第六条  引导资金设立要围绕建设大园区”“大港区,对行业发展、产业发展、项目建设有显著促进作用,主要用于支持以下领域:

    (一)支持主特产业集群发展。支持以生物医药与健康食品为主导、绿色精细化工为特色的主特产业体系做大做强,重点扶持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动经济新增长点的项目,培育、壮大和吸引一批大型骨干企业和成长性创新性强的企业,抓好同业集聚和同链集聚,形成更具鲜明特色和竞争优势的现代产业集群。

    (二)支持创新创业。营造有利于创新驱动的产业氛围和一流营商环境,增加金融资本和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完善产业生态构建十大配套,提升园区承载能力,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

    (三)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围绕我市澧水流域现代化中心城市建设,着力培育高技术企业开放创新、加快发展,形成一大批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新载体,做大做强产业创新链,助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新突破。

    (四)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落实国家、省、常德市产业政策,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深挖工业技改需求潜力,以数字化智能化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五)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六)支持高层次人才领域。对政府、企业和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引进、培养或推荐的高层次产业人才,视所取得的关键性技术、科技转化成果、对我市经济社会的贡献等情况进行奖励。

    (七)支持产业发展领域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引导资金设立要结合我市财力状况合理确定,不得重复设立,原则上同一性质的引导资金集中归口在一个部门管理。

    第八条  引导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取奖励、补助、贴息、引导基金、风险补偿等形式。

    第三章  引导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第九条  引导资金申请对象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并组织项目实施,合规使用项目资金,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引导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同一引导资金申请对象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引导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年度对我市的地方经济贡献,新招引项目除外。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由市委、市政府研究后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安排。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的分项资金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引导资金绩效管理制度,按规定进行绩效目标申报,开展绩效自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应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其结果作为引导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引导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引导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财经纪律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资金。相关人员履责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予以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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