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介绍
单位简介
津市市财政局是津市市人民政府重要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之一。
1949年8月4日,津市市人民政府成立时设财政科;1958年8月,财政科与税务局合并,设立津市市财税局;1984年5月,财政与税务分开,称津市市财政局 。
财政局办公地点初期设市委机关内部(和平路8号),1955年迁至人民路23号,1963年迁至北大路106号,1996年9月迁至北大二路(现为银苑路)199号,后机构地址更改为万寿路279号。1966年前,财政局设股室6个。现在,辖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乡镇财政管理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高新区财政分局等5个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和城投公司,内设办公室(加挂税政法规股牌子)、综合股、预算股、国库股、文行股(加挂工资统发中心牌子)、经建股、农业股、社保股、企业股(加挂财源办牌子)、资产股、
会计股、人教股、后勤中心、信息中心、评审中心、采购办、监督股(加挂绩效股牌子)、机关工会等18个工作部门。
邮政编码:415400
联系电话:0736-4223345
机构地址:万寿路279号
主要职责:
根据《津市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津政办发〔2016〕15号),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财税方针政策,拟订和执行全市财政政策、改革方案,指导全市财政工作;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全市财政总决算与部门决算;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市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落实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参与彩票发行、销售监督,并负责其财务监管工作。
(四)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财政银行账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监督工作。
(五)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和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国有资产;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六)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指导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七)负责办理和监督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八)负责指导全市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指导乡村消赤减债和全市涉农补贴发放工作,承担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综合改革有关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编报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贯彻执行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指导和协调全市政府性融资工作;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承担财税领域交流与合作的具体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二)负责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十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
(十四)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