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财政四项制度强化财政票据监管

发布时间:2020-09-04     访问次数:259     信息来源:财政事务中心

  •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监管,津市市财政事务中心以四项制度为抓手,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核销管理制度,坚持“以票管费、以票促收、以票控收”原则,严堵票据管理漏洞。

    一是严格票据领购制度。严格执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财政票据资料库。要求用票单位持《财政票据领购证》来领购财政票据,并及时录入票据管理系统,夯实票据管理基础工作,健全票据领用、核销登记台账,确保用票情况清晰可查,规范财政票据基础工作。

    二是完善票据管理制度。要求财政事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实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要求各用票单位建立健全票据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专人领购、专人保管、专册登记”。票据的申领、发放、保管、核销均由票据专管员负责,确保票据管理连续性和安全性,力求财政事务中心做到日清月结,用票单位实行每月结数、每年结票,务必做到年终票据库存零余额。

    三是坚持票据审核制度。坚持“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原则,实行票据管理“五查”,即查收费项目对不对、查是否本单位开具、查收费票面金额与实收金额是否一致、查作废票据是否规范、查有无缺失票据现象。对各类财政票据执行“核旧领新”管理,按规定程序当场对票据存根进行检查核销后方可发放新的财政票据。在清理核销用票额度大的单位,开展上门服务活动,确保票据核查没有“漏网之鱼”。对违规操作开具财政票据、超标准收费的用票单位及时向上反映,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年检,领用新票据。

    四是形成年检通报制度。票据核查核销、年检工作完成后,财政事务中心及时进行总结归纳,形成问题通报,向用票单位解释有关政策规定并提出相关整改意见,解答用票单位在票据使用方面存在的疑问并提供业务建议。及时向用票单位反馈告知存在的个性和共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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